1、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卫处防火科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填写《动火审批表》并遵守动火审批制度。2、办理地点:西区4号楼401室,联系电话:86390255。动火单位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