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 [2010] 12 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
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哈尔滨理工大学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10年1月11日第30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治安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0年1月18日
印140份
哈尔滨理工大学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治安保卫工作,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纳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工作中。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安全工作副校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团委、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机关总支、后勤集团、工程训练中心、基建处、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档案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研究生学院及各学院(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管安全工作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统一部署。
第四条 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政策及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任务;
(二)掌握学校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领导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四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四)协调各部门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职工和学生的帮教工作;
(六)总结交流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
第三章 治安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校领导治安管理职责:
(一)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党委工作议事日程,按照工作需要召集党委常委会听取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汇报工作,讨论决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召集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议,研究落实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部门领导治安管理职责为:
(一)各部门领导要按照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严格贯彻执行学校治安保卫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二)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四防”安全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三)对本部门所属部位的治安情况经常检查,重点部位、贵重物品要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和漏洞要积极采取防控措施;
(四)履行本部门的治安管理职责,落实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 基层岗位负责人治安管理职责为:
(一)经常检查安全防范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和漏洞要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积极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并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保证安全;
(二)重要文件和物资要做到:有保管负责人,有安全防范制度,有具体防范措施。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治安管理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治安管理职责为:
1.作好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会议记录,协助校领导检查、督促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
2.在拟定全校工作计划时,要把治安综合治理作为其中一个内容纳入其中;
3.及时将各部门提出的有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问题反映给学校领导;
4.健全文档、打印管理制度,严格文件、资料和印信的管理手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5.建立健全校领导办公室、会议室的安全防范制度,有专人管理;
6.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7.严格外宾的接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及保密制度。
(二)保卫处治安管理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参加学校开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治安意识;
3.制定和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4.加强治安保卫队伍建设,提高治安保卫人员和值班守卫人员的素质,保持治安保卫人员的相对稳定。监督检查治安保卫人员和值班守卫人员坚守岗位情况,认真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5.加强治安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在学校内部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
6.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侦破和处理工作;
7.按照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确定重点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8.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9.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治安隐患,要及时与管理部门协调,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10.调解、疏导单位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内部稳定;
11.帮助、教育单位内部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12.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三)各部门治安管理职责为:
1.做好本部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工作预案,向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反映本单位工作情况和意见,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加强部门内部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做好帮教、转化工作;
3.及时调解师生中发生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容易激化矛盾的事件要及时做好疏导教育,消除矛盾,防止发生严重事件;
4.对本部门内部多发性的案件,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加强治理;
5.单位内部发生或发现暴力犯罪,故意破坏教学、科研秩序行为或有重大治安问题和其它刑事犯罪行为或嫌疑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及时处理相应案件;
6.对本部门人员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7.对本部门所辖部位每日进行治安防范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把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教职工帮教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
9.在开展各项群体性活动时,要有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0.在总结表彰工作中,要考虑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各部门打字、复印人员治安管理职责为:
1.严格文件、资料打字或复印的签发手续,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私自打印和复印;
2.打印秘密级以上文件,不得随意泄露文件内容;
3.秘密级以上文件打印后,除上报、下发、存档文件外,留有文件内容的一切纸张,要立即销毁;
4.发生文件被盗的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五)接待工作治安管理职责为:
1.外来人员来校办事,要先行审验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2.发现可疑人员和不良苗头,要采取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
3.接待外籍人员要安排专人负责,保护其人身和财物安全;
4.严防泄露国家机密。
(六)收发人员治安管理职责为:
1.签发报刊、杂志、书籍、一般信件、挂号、电报、汇款单等,要认真核对,防止误签误发造成责任事故;
2.挂号信件、电报、汇款单要严格登记、履行送达手续,必须本人签收;
3.信件、书刊、包裹的存放要有必要的安全保障。
(七)财务人员治安管理职责为:
1.严格执行财务人员工作制度,库存现金要限额,不得滞留超额现金过夜;
2.管钱人员不得单人取送现金,必须双人同行,最少要有一名男性,取送万元以上现金,必须由专车接送,并有保卫人员同行;
3.不得将现金存放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普通柜和办公桌内。
(八)物资管理人员治安管理职责为:
1.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物品心中有数,严格出入库手续;
2.各类物品要根据其性能储存管理,不得混存,尤其是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的存放要有安全措施,专人管理,严格发放制度;
3.要每天检查所管理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马上解决;
4.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清点所管物品并认真填写交接手续。
(九)值班人员治安管理职责为:
1.各级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不准擅离职守;
2.接班后,必须对工作范围内各部位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保证安全;
3.认真记好当班记录,发生情况按照信息报送程序逐级报告;
4.值班人员要知晓本岗位制度责任;熟悉岗位周围地形地物,守卫目标和周围人员情况;会使用灭火设备和报警设施。
(十)物业管理部门与保安人员治安管理职责为:
1.进校服务物业部门对所负责管理的楼宇、部位负有治安保卫管理责任;
2.遵守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3.服从学校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物业保安人员要履行职责,维护所管部位和校园秩序,对在校园内叫卖的摊贩要及时清理;
5.物业巡逻人员要做到:按指定路线和区域,在重点和要害部位周围进行巡逻;熟悉校内地形地物,注意发现可疑情况,保护师生利益;
6.物业保安人员要做到:发现聚众闹事问题及时报告,发现现行犯罪立即报告,保护好现场;
7.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按规定规范岗位行为,做到不违规错放一台车辆、一个人;要做到三查:一查进校人员证件;二查出校物资出门证和实物;三查可疑人员、车辆有无可疑点。
第四章 治安保卫制度
第九条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一)校内公共场所指的是校园、学生公寓、教学楼、图书馆、食堂、浴池、报告厅、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
(二)师生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公共场所人员的管理,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三)公共场所严禁大声喧哗和以各种手段发出噪声,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严禁吵骂、打架斗殴、乱倒脏水污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公共场所(特殊需要经批准除外)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液化气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品;搞娱乐、典礼活动禁止使用冷焰火;校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在工作、学习时间和熄灯后进行各种文体活动,要按时归宿,按时熄灯,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公共场所的门钥匙,要由专人管理,发现钥匙丢失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七)公共场所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按时间开、关门。对进入场所人员要核实身份,防止不法分子伺机作案;
(八)学生公寓严禁男女混居,禁止留宿外来人员;
(九)在公共场所要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人多时要自觉排队,文明礼让,上下楼有序行进,不要打闹、拥挤,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
(十)爱护场所设施,损坏公物要赔偿;
(十一)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工作范围内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条 重点部位的管理
(一)学校重点部位为教学楼、图书馆、档案馆、打字室、复印室、计划财务处、实验室、计算机房、电教设备室、体育活动中心、理工大厦、幼儿园、校医院、报刊发行站、地下停车场、车库、学生公寓、食堂、变电所、水源地、水泵房、烧水房、锅炉房、仓库、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等部位;
(二)重点部位工作人员要做必要的政治审查,现实表现不好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不得在要害和重点部位工作;
(三)未经允许,与重点部位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重点部位;
(四)重点部位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要安装报警设施,门窗要牢固;
(五)重点部位要制定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严防破坏、投毒和其它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安全防范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一)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校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安全防范检查采取学校和各部门检查与基层自查相结合的方法,严格贯彻学校、部门、基层三级检查制度;
(三)坚持全校定期安全检查,重点部位重点查,一般部位普遍查,专业部门按照工作需要组织专业检查,做到检查经常化。对储存现金、重要物资、危险品及重要设备,具体负责人要每天查,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查。保卫处人员按照管理责任区每周对全校要害和重点部位必须查。检查要有记录,隐患要有整改措施;
(四)对安全隐患,应本着“部位责任人能解决的不交部位负责人、部位能解决的不交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交学校”的原则,对重大隐患未解决前加强检查和守护。对能解决而推脱不予改正的隐患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治安保卫工作奖惩制度
(一)对于治安综合治理签约部门,全年无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无职工、学生违法犯罪的,学校给予奖励。对因失职而造成治安责任事故的部门及个人取消评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对在治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制止治安灾害事故、预防犯罪中做出贡献的个人,授予治安积极分子称号,予以表彰。
第五章 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在学校党委和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由保卫处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治保会成员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治保会主任由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兼任。
第十五条 治保人员的要求是:
(一)敢于坚持原则;
(二)责任心强;
(三)作风正派;
(四)热爱治安保卫工作;
(五)群众拥护;
(六)有一定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治保会工作任务为:
(一)向职工、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观念教育;
(二)发动和组织职工、学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等公共秩序;
(三)发动和组织职工、学生制定和遵守治安公约和安全保卫制度;
(四)保卫重点部位安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搞好治安联防;
(五)控制、揭发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六)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
(七)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教工、学生进行帮教工作;
(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和各项安全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治保会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在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