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19-07-10浏览:546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学校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校本部和各教学区,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是校院两级组织和承办的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庆典、学术会议、文艺演出、考试、比赛、外事活动等。

第四条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大型活动实行安全审批制度。大型活动报学校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举办后,须按照安保工作要求,根据大型活动的人数、规格、级别将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申请材料报学校职能部门或政府相关行政部门(5000人以上,省级以上领导参加)审批,申请材料包括:

1、举办单位、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活动内容。

2、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及人员岗位职责。

3、场地消防设施的完备情况及安全防范措施。

4、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5、票证的查验措施。

6、现场安全检查、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7、突发性事件处理预案。

8、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  活动批准后,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报批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活动内容,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给他人举办。

第七条  大型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1、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2、应急照明装置完好,出入口通道畅通,醒目位置张贴安

全须知。

3活动场所容纳人员不得超过活动核定人数。

4、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制度,落

实各项安全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第八条  活动举行前,保卫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活动进行期间应派工作人员进行安保工作监督指导,协助主(承)办单位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保证活动安全进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第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公共道德,遵守主(承)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禁止故意拥挤、喧哗、吵闹、起哄、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活动场所。

第十条  在大型活动进行中发生突发事件时,主(承)办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和职能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突发事件预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学校要马上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组织者责任。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在我校举办大型活动,须按照《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